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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08-15 00: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领域推动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投资〔2024〕398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工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

推动实施重点行业先进设备更新、制造业智改数转、制造业绿色化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符合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重点方向的优质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10%予以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各市视情况给予符合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重点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补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工业企业用能设备更新

对采用列入现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简称《重点用能产品》)且能效为节能水平以上的工业设备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其中锅炉、电机、变压器按能效等级和容量分档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用能产品》中其他工业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予以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高载能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对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的冶金、石化化工、电力、建材、有色金属等高载能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支持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项目,按节能量不低于4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

对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上一年度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且产能不低于1万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项目产能不低于10MWh)的再生资源加工项目,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400万元资金补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工业企业智改数转

对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智能制造装备应用、智能工厂等项目(包括软件系统迭代升级和创新应用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资及软件系统投资的15%予以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将符合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重点方向的优质技术改造项目的业主列为省分行级重点客户,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充分运用“技改贷”等“桂惠贷”相关产品专项保障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对符合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重点方向的优质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降低项目融资成本。(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融资担保支持

优化完善中小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工业新兴产业融资担保基金、园区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等政策,加大对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融资担保并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将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担保责任额纳入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支持范围并提高补偿标准,上年结转在保责任额按不超过其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增担保责任额按不超过其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诊断融资服务

创新运用企业服务券,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诊断、数字化转型诊断、安全诊断等各类技术改造诊断,鼓励企业通过融资担保、直接设备租赁等方式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通过融资担保方式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的50%给予服务券额度,每家企业每年可使用服务券额度最高不超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通过直接租赁方式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按不超过购置设备租赁合同签订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0%予以服务券额度,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使用服务券额度不超过5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项目协调服务

加强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林、用能保障,鼓励零增地实施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地价款。对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到随到随审,提高审批效率,对不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以设备更新为主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推广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强化项目协调服务,强化区市县三级联动,实行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用好实体经济调研服务工作机制,定期跟踪实施进展,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商务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中的投资补助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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