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海运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19 00:00

第一条 为促进北海市海运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海运企业”是指以从事海上货运为主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海运企业发展壮大。

(一)2021年1月1日起,在北海市新注册的海运企业,开业时投入运营的新入籍北海市的自有船舶运力达到1万至3万载重吨(含3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3万载重吨以上(不含3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申请时需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水运企业开业批复、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新入籍北海的自有船舶运力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材料。

落户北海市未满3年就办理注销的海运企业,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方可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未退还相应奖励资金就注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法律程序追缴,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并对外公示,直至企业退还所有金额为止。

(二)2021年1月1日起,对在北海市注册的海运企业新入籍北海市的自有船舶运力达到以下条件,按船舶载重吨给予60元/吨的一次性奖励:

1.企业当年入籍的单艘船舶运力达到1000载重吨以上(含1000载重吨)。

2.船舶入籍北海市后维持该运力达3年以上(含3年)。

3.船舶入籍北海市3年内未减少船舶载重吨的。

4.船舶入籍北海时间以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时间为准。

奖励资金由企业自愿申请,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须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新增运力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备案材料、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购买合同和船舶交接书,并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确保船舶入籍北海市后维持该运力3年以上(含3年)且3年内不减少船舶载重吨。

入籍北海市未满3年将船舶退出北海市,企业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方可办理注销手续;减少船舶载重吨的,需退还核减船舶载重吨部分奖励资金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未退还相应奖励资金就将船舶转出北海,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法律程序追缴,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并对外公示,直至企业退还所有金额为止。获得补助的新增运力船舶入籍北海后,增加载重吨的不再另行奖励。

第四条 加大海运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海运企业贷款额度和自有资金比例限制,鼓励银行将每年计划内的放贷资金按比例优先贷给海运企业,支持海运企业建造或购置船舶。

(二)对2021年1月1日以后购置、建成或新开工建造1000载重吨及以上、非老旧船舶、企业近3年没有发生责任事故、北海市海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实施贷款利息补贴,按年贷款利息的15%补贴,补贴从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第一笔贷款起算,期限3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月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按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

以上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金融机构或商务部认定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第五条 加大海运财政扶持力度。

(一)2021年1月1日起,在北海市注册的海运企业,以2021年度企业在北海市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新注册海运企业以注册当年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以后每年度企业在北海市汇缴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按以下档次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3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50%给予奖励;

超基数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超基数部分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60%给予奖励。

(二)对按本方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获得奖励的交通运输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其员工在北海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2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分享所得的60%给予奖励。

(三)企业缴纳税额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准,查补税款和罚没收入,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已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上述奖励政策。

第六条 加大北海市货源组织力度。

对在北海市新落地或已投产的投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金融办,市北部湾办,市税务局和北海海事局配合、支持项目单位与北海市满足项目运输需求的海运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北海市海运企业承运物资。

第七条 对北海市财政收入和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海运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一企一策”的办法,享受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方案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期间若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或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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