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崇左市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试点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5-12 00:00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农产联办〔2019〕1号)、《崇左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户脱贫致富、乡村振兴。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标准要求突出扶持重点。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试点扶持项目申报的通知》要求,合理确定项目承担主体和支持方向,项目支持经营主体重点要向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核心龙头企业倾斜。

(二)坚持规范操作凸显公平公正。鼓励引导项目承担主体自主建设。项目管理要公开透明、程序简化,尤其是项目涉及的政策内容、资金分配、承担主体确认以及验收等要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坚持“建管用”并举提升质量。宁明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项目建设的指导和验收,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发挥应有效益。

三、建设内容

(一)重点支持范围。

支持宁明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以核心龙头企业为主的各新型经营主体。

(二)重点支持内容及支持方式。

1.支持内容:项目承担主体在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仓储等环节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和生产基地建设、技术及设备引进改造升级等。

2.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项目按2020年1月—2020年12月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进行补助。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贴息补助的利息,不再重复补助,未获得过补助的利息,可给予本项目补助;先建后补项目按2020年1月以来建设且在2021年8月前完成投资并竣工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已获得过其他渠道财政补助资金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补助。

(三)项目实施及承担主体。

1.项目实施主体:崇左市农业农村局、宁明县农业农村局。

2.项目承担主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四、项目实施管理要求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宁明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做好本级项目实施工作,要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及任务清单要求,结合自治区项目储备评审情况,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宁明县项目实施方案需于2021年4月20日前发送电子版到指定邮箱。

(二)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使用。宁明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严格按照财经纪律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拨付资金。实施过程中要将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材料等进行归档。

(三)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项目承担主体要及时向宁明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宁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本级有关专家,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有关工作,验收结束后,及时拨付资金至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主体。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工作实际,在各地组织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检,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项目验收工作要求在2021年10月25日前完成,并于11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总结纸质版(加盖公章)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将电子版到局邮箱。项目验收及报送总结材料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申报同类项目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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